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ㄒ唬┬岢怪葱泄摇⑹ ⒅莨赜诜⒄乖ぐ枭唐坊炷恋姆煞ü婧驼撸�,,,,,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广和应用;;;;;
�。。。。。ǘ┍嘀圃ぐ枭唐坊炷练⒄构婊⒆橹凳�;;;;;
�。。。。。ㄈ└涸鹪ぐ枭唐坊炷练⒄沟男逃⒅肮づ嘌怠⑿畔⒔涣骱托录际酢⑿鹿ひ铡⑿律璞傅耐乒愫陀τ�;;;;;
�。。。。。ㄋ模┮婪ㄖ浦购筒榇ξシ幢景旆ǖ男形�。。。。。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 本州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ㄒ唬┌垂娑扇胧┕ば砜傻男陆ā⒏慕ā⒗┙ńㄖ铩⒐怪锖偷缆贰⑶帕旱仁姓ㄉ韫こ�;;;;;
�。。。。。ǘ┳┗旖峁菇ㄖこ痰幕炷粱〔糠郑�,,,,,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项工程;;;;;
�。。。。。ㄈ┗炷量蚣芙峁沟慕ㄖこ桃约耙淮谓降坊炷亮吭�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ㄒ唬┮虿豢煽沽σ蛩匚薹闶褂玫ノ恍枰�;;;;;
�。。。。。ǘ┮虻缆方煌ㄔ颍�,,,,,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ㄈ┮蚪ㄉ韫こ痰奶厥庑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ㄋ模┢渌沸柙谑┕は殖〗涟璧�。。。。。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必须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属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计价标准、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适时拟订发布。。。。。
第九条 对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障供应。。。。。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验,,,,,,向使用者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凡在本州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以外的浇筑、养护、检测等环节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仍以现场取样、制作、养护的标准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为依据。。。。。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ㄒ唬┪慈〉迷ぐ枭唐坊炷磷ㄒ灯笠底手手な槎邮略ぐ枭唐坊炷辽�;;;;;
�。。。。。ǘ┏胶硕ǖ淖手实燃洞邮略ぐ枭唐坊炷辽�;;;;;
�。。。。。ㄈ┳谩⒊鼋柙ぐ枭唐坊炷磷ㄒ灯笠底手手な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城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恩施市城区施行,,,,,,其他县、市城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